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聰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張聰本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5,58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