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聰本、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張聰本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被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住○○市○○區○○路○段0巷00號九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275,588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