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秀玲即羅日銀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羅秀玲即羅日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3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0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44 000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21 000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14 000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99 0008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95 0009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07 0010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24 001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41 001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