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佩菁即蘇憲一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林佩菁即蘇憲一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安迪即蘇憲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46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3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4日屆滿(屆滿日9月3日為假日,順延至9月4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D-62208-6 1 1000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00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NX-15940-0 1 241 006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27771-8 1 561 007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42020-4 1 360 008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54393-7 1 540 009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73440-6 1 136 010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97020-3 1 235 01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950 01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