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勝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勝德 訴訟代理人 陳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刀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8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89225-0 1 420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114522-9 1 135 00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141880-3 1 104 00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173766-4 1 97 00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9415-5 1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