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白亦宸即白宸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白亦宸即白宸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39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61864元 白亦宸即白宸宇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 002 515556元 白亦宸即白宸宇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61864元 白亦宸即白宸宇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515556元 白亦宸即白宸宇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