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吳佩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佩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