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林勝雅即林育鳳、林文振、蔡瑞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勝雅即林育鳳 債 務 人 林文振 債 務 人 蔡瑞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1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84218元 林文振、林勝雅即林育鳳、蔡瑞麗 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1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184218元 林文振、林勝雅即林育鳳、蔡瑞麗 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