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施淑美、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魏明建、李盈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施淑美 再審相對人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再審相對人 李盈威 葉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勳煜 法官曾仁勇 法官張家瑛」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勳煜 法官陳世旻 法官張家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