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辛文凱、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辛文凱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陳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164元。該項裁 定已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