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許晉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47號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被告與原告羅逸文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亦有規定 。 二、查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南勞簡字第21 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本院職權調閱前述卷宗,核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7,0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本應徵裁判費3,310元。則據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原告因勞動事件法暫免繳納之2/3裁判費2,20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應由被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依前 揭規定,爰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2,207元 ,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