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木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薛進泰、楊茂村(死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楊茂村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楊茂村已於97年2月29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 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