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賴浚曜、吳荏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246號 債 權 人 賴浚曜 債 務 人 吳荏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荏評對第三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及查詢財產、所得及勞保投保資料等。而債權人已指明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