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21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債 務 人 蔡崑棊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崑棊於第三人建田興業有限公司、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及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