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甲○○、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方 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3分之2,餘由被告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丁○○於民國112年6月6日死亡,被繼承人丁○○係 為原告之配偶,被告乙○○、丙○○之父親,兩造均係被繼承 人丁○○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丁○○並遺有如附表所載之 不動產及存款等遺產,且被繼承人丁○○之不動產遺產,亦 均已辦竣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在案,被繼承人丁○○無囑咐 遺產不得分割等情事,惟遲因被告乙○○屢經拒絕辦理協議 分割繼承登記,故依民法第1164條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分割遺產。 (二)又按民法第1144條規定,兩造法定應繼分各為3分之1,惟因原告考量次子即被告乙○○對被繼承人丁○○及原告生活起 居完全不聞不問,且將全部照護父母之責任推由被告丙○○ 一人單獨負責,亦拒不分擔被繼承人丁○○之喪葬費用,審 酌被告乙○○情形,原告同意將本件可得繼承被繼承人丁○○ 遺產3分之1部分,全部歸由被告丙○○1人取得,請求本件 分割遺產應由被告丙○○取得3分之2、被告乙○○取得3分之1 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乙○○答辯略以:被告乙○○對遺產內容沒有意見,但被 告丙○○才照顧原告1年的時間,其他時間都是由被告乙○○ 照顧,而且被告丙○○還把與被告乙○○共有的不動產賣掉, 把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也全部拿走,被告丙○ ○的所作所為根本違背一個兒子的責任,原告年紀已經這麼大,被告乙○○相信原告絕對是在不正當的理由下答應給 被告丙○○,原告曾經說誰在照顧就給誰,問題是被告丙○○ 是拿原告賣掉不動產的錢來照顧,並不是被告丙○○私底下 照顧原告等語。 (二)被告丙○○答辯略以:同意原告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各 為3分之1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等件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系爭遺產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因素,公平裁量。查本件原告表示願將其繼承之應繼分歸由被告丙○○繼承,而請求 將兩造所繼承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依被告丙○○3分之2、被 告乙○○3分之1應繼分之比例予以分割,本院為尊重原告之 意願,以及考量上開原告所表達之分割方式,除為被告丙○○所同意外,且因被告乙○○可依其應繼分取得遺產,對被 告乙○○並無不公,故本院認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丁○○所留 之遺產,應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並參以本件原告已主張將其繼承之應繼分歸由被告丙○○繼承等情,是 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繼承之被告丙○○負擔3分之2,被告 乙○○負擔3分之1,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被繼承人丁○○所留遺產及分割方式 編號 遺 產 明 細 分 配 方 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3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依被告丙○○3分之2、被告乙○○3分之1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0.6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0.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7.3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5 臺南市○○區○○里○○路○段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存款新臺幣54,915元及孳息 依被告丙○○3分之2、被告乙○○3分之1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98,861元及孳息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存款新臺幣8,504元及孳息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376元及孳息 10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91元及孳息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98元及孳息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存款4,667元及孳息 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存款154元及孳息 14 京城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98元及孳息 15 匯豐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81,082元及孳息 16 匯豐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25,000元及孳息 17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中正路郵局存款新臺幣10,348元及孳息 18 元大商業銀行府東分行存款新臺幣4,218元及孳息 19 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存款新臺幣2,671元及孳息 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30,634元及孳息 2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2,243元及孳息 2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公司台塑5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23 元大證券永康分公司和桐133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24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699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25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23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26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63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27 國票證券台南分公司國票金36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28 國票證券台南分公司三富4,500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29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益133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3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137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3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銀3,282股及配股配息與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32 保管箱之退保證金新臺幣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