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哲全 抗 告 人 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魏文欣 相 對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惟未曾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 示,即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相對人固主張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向抗告人提示請求付款,然抗告人宸全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宸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抗告人李哲全、抗告人運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運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抗告人魏文欣斯時均在國外,相對人無對其等為付款提示之可能,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亦無法對抗告人李哲全、魏文欣為合法送達,故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難謂合法。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駁回相對人本票裁定之聲請等語。 二、按本票之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條、第95條規定甚明。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 有明文。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 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日即113年1月22日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本院聲請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 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堪可憑採。相對人主張其已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即113年1月22日向抗告人為付款提示,且從形式上觀察,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存在,是以,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及其所提出之本票為形式上判斷,准許強制執行,應無違誤。本件抗告人辯稱相對人未向其等提示系爭本票等語,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負舉證之責。經查,抗告人李哲全、魏文欣均於相對人主張之付款提示日即113年1月22日後,始於同年月00日出境,此有其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抗告人所辯抗告人李哲全、魏文欣當時均在國外,相對人無法對其等為付款之提示云云,並無可採。抗告人復未提出任何其他證據證明相對人未向其等為付款提示,其等所辯即難認有據。抗告人雖另辯稱:因抗告人李哲全、魏文心在國外,原裁定無法對其等合法送達云云;惟此僅屬原裁定是否合法送達、抗告期間如何起算之問題,要與原裁定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是否有所違誤無涉,是抗告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 抗告費),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抗告人負擔,爰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113年度抗字第28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1 112年9月20日 1,954萬元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