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美瑛、許哲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美瑛 代 理 人 許哲嘉(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85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由社團法人台南市弘福社區關懷照顧服務協會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勿以影本或彩色影印代替),及陳報自112年8月起至113年8月止之每月薪資數額(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分別列計)為若干?此部分須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證明之。 ⒉應說明債務人是否另有任職於安寶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兼職工作,請陳報每月薪資數額為若干? ⒊應提出台南市麻豆區農會存摺封面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⒋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商業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若干。 ⒌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即附件二)「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 之)。 ⒍應說明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情形為何。 ⒎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