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彭友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彭友多 代 理 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3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3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同意於繳納費用後交付相對人;為免相對人以該錄音光碟為訴訟上主張,致聲請人無從攻防,爰聲請許可交付該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聲請人權益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3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