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鳴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4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