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翊成工程行(合夥商號)、石元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翊成工程行(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石元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