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立後壁高級中學、黃彥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國立後壁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彥鳴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富強即強鑫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431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