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蕭清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複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1,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