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雄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 記 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