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施淑美、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魏明建、李盈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再審聲請人 施淑美 再審相對人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再審相對人 李盈威 葉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5日113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 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羅郁棣 法官 柯雅惠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