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湘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黃湘茹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王廉鈞律師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許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