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寶丰即禎堡室內裝修工程行、張惠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張寶丰即禎堡室內裝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被 告 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49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