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周士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周士凱 周怡珍 李文誠 李文傑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樋有限公司、林鼎翔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地號 原告應有部分 原告拍定金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周士凱(1/4) 周怡珍(1/4) 李文誠(1/4) 李文傑(1/4) 2,170,500元 2,170,5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2,170,500元 2,170,500元 3 門牌: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坐落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 205,000元 205,000元 4 門牌: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號 (坐落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土地) 256,000元 256,000元 合計 4,802,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