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晉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永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宏 訴訟代理人 簡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