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周士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周士凱 周怡珍 李文誠 李文傑 被 告 大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枝 被 告 林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8 月29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3年10月9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6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