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秀足、林威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林秀足 被 告 林威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 附民字第1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5日前 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你媽(資金往來語音確認)」、「小當」、「正」、「Kk」、「陳之漢」、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陳家樹」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成員),擔任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再將贓款交給指定之人或放置指定地點之面交車手,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6之被害人施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陷於錯誤,並應允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地,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款項後,復以通訊軟體TELEGRAM「吉/富人員群」群組 通知被告乙○○,被告乙○○或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依約直接收 取款項、或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同時基於共同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或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先出示或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詐欺方式」欄所示之特種文書或私 文書後,再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6之被害人收取款項得手,並抽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酬後,依指示將款項轉交給「正」或其他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訴外人韓美玲察覺有異,報警並依指示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約定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金額,被告乙○○復依「吉/富人員群」通知前往現場,並出 示、交付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文書,韓美玲遂假意交付備 妥之假鈔,在旁埋伏之警察旋當場出面逮捕乙○○,並扣得如 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悉全案。原告為附表一編號4之被害人 ,為此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97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被告因此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是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真正。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既為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乃侵權行為人,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及依職權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民國) 詐欺方式 面交時間 (民國) 面交地點 面交金額 (新臺幣) 報酬金額 (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凌宇璇 (提告) 112年7月19日某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FACEBOOK社團刊登虛偽之投資訊息結識凌宇璇,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oyan Chen」、「張鴻陽」、「佩珊」向其佯稱:下載「富連金控APP」可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至右列地點,面交右列金額與被告;被告並同時交付如附表二編號6之偽造收據,用以表示富連金控公司外務經理「陳振鑫」收到款項之意,再交付與凌宇璇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富連金控公司及凌宇璇。 112年10月25日20時24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00號1樓2樓(統一超商桃捷門市) 82萬元 8,2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瑞琪 (提告) 112年8月中旬某日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FACEBOOK刊登虛偽之投資訊息結識林瑞琪,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佩珊」、「業務經理 楊亦晴」向其佯稱:下載「富連金控APP」可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至右列地點,面交右列金額與被告;被告並同時在附表二編號7之偽造收據上「外務經理」欄位偽簽「陳振鑫」之姓名後交付,用以表示富連金控公司外務經理「陳振鑫」收到款項之意,再交付與林瑞琪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富連金控公司及林瑞琪。 112年10月27日10時47分(起訴書附表編號2面交時間,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臺中市○○○道0段000號(八方夜市) 1,257,602元 12,5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謝昌哲 (提告) 000年0月間某日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CHEERS暱稱「雪莉」結識謝昌哲,偽以介紹投資老師,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欣宜」對其佯稱:下載「天聯資本APP」可操作投資外幣賺錢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被告於右列時間,至右列地點,出示如附表二編號3屬於特種文書之偽造工作證1張,隨後收取右列金額。 112年10月27日19時0分(起訴書附表編號3面交時間,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路易莎咖啡東海新興門市) 10萬元 1,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甲○○ (提告) 000年0月間某日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FACEBOOK刊登虛偽之投資訊息結識甲○○,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姿雅」對其佯稱:下載鴻錦投資APP可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被告並於右列時間,至右列地點,出示如附表二編號2屬於特種文書之偽造工作證1張,隨後收取右列金額,並同時在附表二編號8之偽造收據上「經手人」欄位偽簽「陳振鑫」之姓名後,與附表二編號10之偽造合作契約書一同交付甲○○而行使之,用以表示鴻錦公司外派專員「陳振鑫」收到款項、鴻錦公司與甲○○簽立契約之意,足以生損害於鴻錦公司及甲○○。 112年10月28日10時3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建德門市) 97萬元 9,7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陳慧雯 (提告) 112年9月2日某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FACEBOOK刊登虛偽之投資訊息結識陳慧雯,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琪」向其佯稱:加入LINE「財富自由組」群組可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至右列地點,面交右列金額與本案被告。 112年10月30日9時4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20萬元 2,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劉芳潔 (提告) 112年10月底某日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網站刊登虛偽之投資訊息結識劉芳潔,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芸樺」向其佯稱:加入順泰投資網站可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被告並於右列時間,至右列地點,出示如附表二編號1屬於特種文書之偽造工作證1張,隨後收取右列金額,並同時在附表二編號9之偽造收據上「經手人」欄位偽簽「陳振鑫」之姓名後,與附表二編號11之偽造投資合作契約書一同交付而行使之,用以表示軒輝公司員工「陳振鑫」收到款項、軒輝公司與劉芳潔簽立契約之意,足以生損害於軒輝公司及劉芳潔。 112年11月22日14時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 100萬元 未收取報酬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韓美玲 (提告) 000年00月間某日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FACEBOOK刊登虛偽之投資訊息結識韓美玲,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禹菲」向其佯稱:加入「華準投資平台APP」可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其誤信為真;嗣詐欺集團成員持續訛詐韓美玲,經韓美玲察覺有異後,配合員警於右列時間,至右列地點,交付如右列金額之假鈔與被告,被告並出示如附表二編號4屬於特種文書之偽造工作證1張,同時在附表二編號5之偽造收據上「經手人」欄位偽簽「陳振鑫」之姓名後交付與韓美玲而行使之,用以表示華準公司員工「陳振鑫」收到款項之意,足以生損害於華準公司及韓美玲。被告收取右列金額之假鈔後,當場為警逮捕。 112年11月23日12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153萬元 (假鈔) 未收取報酬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出處 1 載有順泰投資財務部門姓名「陳振鑫」字樣之偽造工作證1張 無。 警卷第103頁 2 載有鴻錦投資有限公司外派專員「陳振鑫」字樣之偽造工作證1張 無。 偵卷第324頁 3 載有天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服務部服務經理「陳振鑫」字樣之偽造工作證1張 無。 院卷第171頁 4 載有華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姓名「陳振鑫」字樣之偽造工作證1張 即附表三編號1之扣案物。 警卷第123頁 5 偽造之華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3日現金收款收據1張 其上有偽造之「華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不詳之姓名印文各1枚及被告偽簽之「陳振鑫」之署押1枚。(即附表三編號3之扣案物) 警卷第125頁 6 偽造之富連金控112年10月25日現儲憑證收據1張 其上有偽造之「富連金控」印文1枚、「陳振鑫」署押1枚。 偵卷第77頁 7 偽造之富連金控112年10月27日現儲憑證收據1張 其上有偽造之「富連金控」印文1枚、被告偽簽之「陳振鑫」之署押1枚。 偵卷第249頁 8 偽造之鴻錦投資有限公司112年10月28日收據1張 其上有偽造之「鴻錦投資有限公司」、不詳之姓名印文各1枚、被告偽簽之「陳振鑫」之署押1枚。 偵卷第306頁 9 偽造之順泰投資112年11月22日收款收據1張 其上有偽造之「順泰投資股份(其餘字樣不詳)」、不詳之姓名印文各1枚、被告偽簽之「陳振鑫」之署押1枚。 偵卷第359頁 10 偽造之鴻錦投資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1份 其上有「鴻錦投資有限公司」、不詳之姓名印文各1枚。 偵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11 偽造之軒輝投資投資合作契約書1份 無。 偵卷第357頁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華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員「陳振鑫」工作證 1張 2 華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空白收據 3張 3 韓美玲簽署之華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1張 4 公司章 10枚 5 姓名章 15枚 6 印泥 2個 7 IPhone 6S(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8 IPhone SE(內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