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