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 佰貳拾陸萬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骫佝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