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礎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 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