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彣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