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美和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