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永融(原名丙○○)即永融工程顧問社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