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六五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六五四九號 債 權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前金區○○○路二三五號一一樓之六及 之七,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茂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