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仕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浩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四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四百零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七十二元( 前已退還四百零八元予聲請人),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在內,確定為如主 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