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原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璋 法定代理人 龐惠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未繳部分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