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促字第六三○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促字第六三○八八號 債 權 人 蔡陳淑珠 債 務 人 皇偉成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皇偉成型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街 二五三巷之八 法定代理人 林明隆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二五三巷之八」之記 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皇偉成型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街二五三之八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隆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二六一巷五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