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王姝文 法定代理人 周 天 送 右當事人間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