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相 對 人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乙○○於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對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提起給付借款五千三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訴( 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0七號)時,為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 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 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 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本件原告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訟時,因 應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甲○○,現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職權字 第一六五八號停止董事長及董事職權,是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延遲訴訟將 使之受損害及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實際負責人為乙○○各情,業 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為同案被告甲○○陳述在卷,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