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金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 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0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前繳納郵費五百一十元,其中已退還一百八十九元及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繳 郵費三百四十元屬強制執行費用,應予剔除外,餘依後附計算書所載一萬九千一 百六十七元 (公示送達費用聲請人無收據,聲請人表示不予計算),應由相對人負 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F0 ~T40 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九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三百二十一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 │聲請人表示無收據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一萬九千一百六十七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