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柒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