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河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⑴先位聲明部份:
①被告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春億公司)向原告陸續借款,迄其無預警倒閉之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原告共新臺幣(下同)七千六百一十一萬六千元,經原告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八日實施假扣押查封該公司存放於高雄縣仁武工業區錩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錩霖公司)之漆包線,重量一十三萬六千九百八十公斤,查封時曾有人傳真被告二家公司名義所立之「買賣協議書」,但現場無關係人主張該批漆包線之所有權,且該買賣協議書已遭引導前往之春億公司前任董事長陳明道所否認;又錩霖公司之受雇人翁小姐在場,亦承認該批漆包線係春億公司所寄放,故執行
②嗣被告良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良春公司)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右開強制執行對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右開漆包線係其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五百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一十七元之價格,向被告春億公司所購買,並於同日點交完畢,提出被告兩家公司共同簽訂之之買賣協議書及春億公司成品出庫單為證,且良春公司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交付票據,給付買賣價款予春億公司,主張系爭漆包線已為良春公司所有云云。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八號民事判決撤銷前開強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