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明展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 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雖設在桃園縣,惟依原告主張 兩造約定就本件買賣契約標的物即原告向被告訂購之電梯車廂一部(下稱:系爭 電梯)之債務履行地,為訴外人恒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恒大公司)位於台南 縣白河鎮○○路五二六號之廠址,有卷附電梯安裝工程合約書一件、發票二件可 證(見本院卷第七、二三頁),且為被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五四頁),則兩造 係因契約涉訟,而本院復為債務履行地之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本院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承攬訴外人恒大公司之電梯工程,原告乃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間,轉向被告訂購系爭電梯,價金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二 萬二千五百元,遽系爭電梯於九十年三月間安裝後,竟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十七時許,因鋼索全數折斷而自四樓墜落地面,致訴外人李文典、簡明在、 陳尉凭受傷,原告於系爭電梯失事後,因訴外人李文典等三人求償,賠付訴 外人李文典七十萬元、簡明在二十萬元、陳尉凭四十萬元,另原告為修復電 梯,支出拆除及安裝費用二十二萬元,修復所需搭架費用二萬八千八百七十 五元,鑑定費用四萬元,修復所需材料費用六萬四千五百零七元,修復後試 車費用二萬五千元,原告受有損害一百六十七萬八千三百八十二元,多次促 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均置之不理。 (二)系爭電梯墜落原因,先後經原告送請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下稱: 昇降設備檢查協會)及訴外人恒大公司送請正大機械工衛聯合技師事務所( 下稱:正大技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均直指係系爭電梯槽輪材質及焊接強度 不足所致,嗣兩造於鈞院調查時,合意將系爭電梯墜落原因及槽輪有無瑕疵 ,送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鑑定結論亦指出:「一、系爭電梯係因槽輪 破損,鋼索被槽輪之破斷面割斷;二、U形螺栓之強度不足,不符CNS規 範之最低安全係數要求;三、槽輪強度不足,不符CNS規範之最低要求, 亦不符鑄造廠商自訂之強度規範;四、與一般機械設計手冊所載之捲筒或齒 輪類似設計相較,本案槽輪重要尺寸或厚度均不足;五、現有各項證據均與 維修保養無明顯關聯,最終結論認定;本案系爭電梯墜落地面事故之原因, 應為產品瑕疵所造成,非屬欠缺維修保養之故,亦尚未發現有其他損壞之原 因」,有該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中機(四八)發字第九二0四六號函附鑑 定報告在卷可憑,該會之鑑定結論,鑑定報告中均有詳細之分析說明,應屬 客觀可信。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之立法意旨,在於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 全與衛生,檢查機構對系爭電梯檢驗,主要在於檢測軌道、鋼索強度等與電 梯操作運行安全有關項目,無法對電梯材質及其他結構予以分析,以系爭電 梯雖經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南檢所)檢查合格而 言,然報請檢驗時點,係系爭電梯已安裝完畢後,正式使用前,南檢所不可 能將系爭電梯拆解,全面測試車廂各項零組件及結構強度,而系爭電梯墜落 情形,要屬系爭電梯槽輪材質及阻擋板焊接強度問題,南檢所無從透過檢查 得知瑕疵,被告不得以系爭電梯通過安全檢查而主張免責。 (四)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 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被告所交付之系爭電梯有 前述鑑定結果之瑕疵,並為事故發生之原因,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對原告所受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自應負賠償之責,爰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該電梯設計之初,鋼索強度均達安全率十倍以上,於正常運轉下,實不 該有鋼索斷裂之情事,根據訴外人恒大公司委請正大機械工衛聯合技師事務 所結構技術師檢驗,鋼索斷裂的主因為鋼索脫離槽輪之圓弧保護,造成鋼索 斷裂,然油壓缸本身必須設有鋼索鬆動之電器設備,在鋼索有鬆弛(任何一 條)電器設備必須有停止動作之性能,該功能在安檢時就應具有,而事故發 生時卻沒發生功能,表示原告於安檢後無確實盡到系爭電梯保養維護之職。 又電梯於正常運作時,鋼索不應該有鬆弛的現象發生,而系爭電梯會因鬆弛 而離槽輪,主因係配重框頂部間隙不足,系爭電梯於最低層時油壓缸下陷低 於基準面,床台因配重框頂部間距不足,致油壓缸之鋼索鬆弛,而鋼索能在 三處防脫裝置保護下鋼索脫離槽輪,必定於安檢後原告在保養維修時,不確 實際操作致鋼索鬆弛時脫離槽輪之保護。再者,系爭電梯設計為四支軌道, 在安裝、試車時,軌道托架及軌道之平行垂直,均必須極為準確,四軌剎車 同步,才能發揮應有之功能,而系爭電梯於安裝時,剎車功能均能正常運作 ,但事故時卻無法發揮功能,表示系爭電梯於安檢後至事故發生時這段時間 ,軌道已經失去其原有精準度,剎車才有可能動作失誤,此乃原告未依剎車 功能予於調整正確,故無法發揮剎車功能, (二)昇降設備檢查協會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函覆系爭電梯槽輪之製造商東州發 有限公司稱:「一、昇降機使用之鋼索輪,是否有「法規」依據乙節,回覆 如下:法規只規定鋼索輪之直徑應為鋼索直徑之四十倍以上,此外無任何規 定。二、昇降機使用副導輪之材質為FC是否合乎標準乙節,回覆如下: ⒈因法規除規定副導輪之直徑應為鋼索直徑之多少倍外,並無任何其他規定 ,故無所謂合乎或不合乎標準之問題。⒉唯在實用法則上,因鋼索為公認之 磨耗品,故不論昇降機之牽引槽輪或副導輪,其硬度均需比鋼索硬,否則在 鋼索磨耗前牽引輪或副輪將先磨耗,此為一般設計應避免之情事。⒊依社團 法人日本強勒鑄鐵協會所編「機械的性質」一表可查知,FC材質之鑄件 其勃氏硬度為170~229HB而升降機鋼索之硬度在常用之E種鋼索為 20~22HB,顯見貴公司以FC20材質之鑄件製造副導輪為符合實用 法則」等語。又鈞院囑託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鑑定系爭電梯槽 輪之材質結果,認為:「⒈送驗破損槽輪經過取樣做碳硫分析後得碳含量為 3.60wt%,硫含量為0.061wt%。⒉送驗破損槽輪經過取樣製成三支試棒進行 拉伸試驗所得到的抗拉強度平均值為21.6kgf/m㎡,一般FC的強度標準 為kgf/m㎡以上,因此確認送驗破損槽輪的強度已達到的強度標準。⒊由 於送驗破損槽輪之斷面已嚴重生銹,無法清楚判斷其裂痕是否為生產過程中 已有之舊裂。⒋由於軸承的內環溝槽仍可發現保有潤滑油,而且將油擦拭掉 後,不管是軸承的內環溝槽或是滾珠均呈現光亮如新的表面,表示軸承未受 到磨損,而且從軸承外環破口所呈現的不規則破裂形狀來看,此軸承應是受 到外力撞擊而破裂。⒌從送驗破損槽輪的碎裂情形來看,此槽輪應該是受到 墜落撞擊無疑,不過是否存在槽輪在墜落前先裂然後割斷鋼索再造成槽輪墜 落的可能性,這點從目前的破片無法清楚判斷,不過應可從鋼索的斷裂口是 否屬於被切斷的型態來判斷。單從目前所看到槽輪之溝槽表面仍保持光亮完 整的狀態來看,鋼索應該不至於被磨斷」等語,可證系爭電梯之材質符合標 準,原告之主張應屬無據。 (三)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向被告訂購系爭電梯,被告已於九十年三月間交貨 並協助原告安裝試車完畢,並經南檢所檢驗合格,發給檢查合格證,准許訴 外人恒大公司使用,可證系爭電梯本身並無瑕疵,原告將系爭電梯墜落原因 送請昇降設備檢查協會鑑定結果認為:「負責懸吊固定用之U型環兼負位移 阻擋之橫向剪應力所致,此點由掉落之位移阻擋塊上之焊道可明顯了解,該 阻擋塊根本未焊牢」等語,並不實在,蓋系爭電梯之阻擋塊於出廠時已桿牢 ,否則系爭電梯安裝後,不可能通過主管機關即南檢所檢查並發給合格證, 況該阻擋塊之是否焊牢,並非造成鋼索拉斷之主因,因鋼索拉斷之主因為鋼 索脫離鋼索槽輪,鋼索無法受到槽輪圓弧槽保護致受力不均及接觸搬器本體 而拉或剪斷。系爭電梯安裝後既已試車通過,即表示系爭電梯並無任何瑕疵 ,系爭電梯事故乃使用者使用系爭電梯數個月期間,原告維修不良所致,此 與系爭電梯之設計製造安裝無關,故系爭電梯並無任何瑕疵存在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承攬訴外人恒大公司電梯工程,原告於八十九年十 一月間,轉向被告訂購系爭電梯,價金一百五十二萬二千五百元,而系爭電 梯於九十年三月間安裝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十七時許,因鋼索折斷而自 四樓墜落地面,致訴外人李文典、簡明在、陳尉凭受傷,因訴外人李文典等 三人求償,原告賠付李文典七十萬,簡明在二十萬元,陳尉凭四十萬元,又 原告為修復電梯,支出拆除及安裝費用二十二萬元,修復所需搭架費用二萬 八千八百七十五元,鑑定費用四萬元,修復所需材料費用六萬四千五百零七 元,修復後試車費用二萬五千元,合計一百六十七+萬八千三百八十二元。 (二)系爭電梯安裝完成後,經南檢所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檢查合格後,發給檢 查合格證。 (三)上述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有原告提出調解書、和解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應收帳款簡要表各一件、勞動契約書、出貨單各二件、統一發票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二三、二七至三九頁),證人即勞檢所之檢查員黃士芳提出之升 降機明細表、升降機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各一件可證(見本院卷第一四三、 一四四頁),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電梯因鋼索折斷而自四樓墜落地面,而系爭電梯墜落原因, 經其送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及訴外人恒大公司送請正大技師事務所鑑定結果 ,均認係系爭電梯槽輪材質及焊接強度不足所致,系爭電梯之槽輪材質及構造 設計顯有瑕疵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本件兩造所爭執 之處,即為系爭電梯墜落之原因,究為被告給付之系爭電梯之品質瑕疵?抑或 原告事後未善盡保養維修之責?茲查: (一)系爭電梯鋼索全數斷裂原因部分: 系爭電梯於九十年三月間安裝後,而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十七時許,發生因 鋼索折斷而自四樓墜落地面之事故,原告隨於同年月十二日聲請昇降設備檢 查協會,鑑定系爭電梯墜落之原因,其鑑定結果認為:「電梯要發生墜落事 故,必須1‧懸吊鋼索全數折斷;2‧機械煞車器失效或失靈,二種狀況並 存才可能發生。而本件由鋼索表面無顯著變形磨耗狀況及八條鋼索中六條屬 折斷型,二條屬扯斷型來判斷,則鋼索應屬仍在安全值範圍內之鋼索,因外 力,遭受具銳角之重物突然以集中負荷衝擊,而在短期間內扯斷或折斷。3 ‧本案鋼索遭受具銳角重物突然以集中負荷衝擊之原因,經查為(1)車廂 下「承受兼鋼索轉向用槽輪」之固定螺栓或阻擋器突然剪斷,槽輪迅速往中 間位移,造成車廂傾斜,車廂底座墜壓於懸吊鋼索上所致。(2)車廂傾斜 下墜壓於懸吊鋼索的瞬間,業已造成五—六條鋼索於其瞬間折斷並穩住車廂 下墜之勢,唯其全部重量由剩下二—三條鋼索撐住,已超過該鋼索可承受安 全量,故剩餘鋼索再陸續扯斷後,電梯即行墜落,此判斷與現場轉述,電梯 搭乘人員先聽聞一聲「啪」的斷裂聲後,車廂即傾斜,並經穩住約一句話的 時間後,即再行墜落之說詞符合‧‧‧」等語,有該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 日昇檢協字第九00五七七號函覆原告檢附之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二四至二五頁);而訴外人恒大公司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自行委 託正大技師事務所鑑定系爭電梯墜落之原因,鑑定結果認為:「搬器(即系 爭電梯)在四樓與三樓間鋼索拉斷後,以自由落體落下,而鋼索拉斷主因為 鋼索脫離鋼索槽輪,無法受到槽輪圓弧槽保護,致受力不均及接觸搬器本體 而拉或剪斷‧‧‧」等語,有正大技師事務所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出具之勘 查報告書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七三至七五頁),嗣兩造於本院調查時 合意將系爭電梯墜落原因,送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再行鑑定,其中有關鋼索 斷裂之鑑定分析,經鑑定人即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暨研究所劉正良教 授鑑定認為:「⒈本案為一5樓4停(2樓不停)之升降機,經量測被剪斷 之鋼索中較短之一段,長度約為m。而依據鋼索安裝樓層圖,則由頂樓機 械間之鋼索安裝頂點起算,停駐五樓時,鋼索安裝頂點至第一槽輪之鋼索長 度為6‧02m,四樓高度為4‧5m,梯廂底部第一槽輪至第二槽輪間距 為5‧75m,上三項合計長度為16‧27m。⒉被剪斷之鋼索中,其斷 裂端有一近直角之彎折處,殘骸零件中有數段長度約為cm之麻心,『經比 對,其長度恰與右槽輪直徑相當,可推估為右槽輪破裂後,被右槽輪斷裂緣 所割斷者』,鋼索斷裂端近直角之彎折處,亦可推測為被破損之右槽輪折彎 者。⒊由上之分析可推定,本案之升降機係因鋼索斷裂而墜落地面‧‧‧」 等語,亦有該會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出具之技術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憑。是 綜合上開三份鑑定報告內容以觀,系爭電梯墜落之發生原因,乃系爭電梯八 條支撐鋼索中之五—六條鋼索突然遭右槽輪斷裂緣所割斷,承受兼鋼索轉向 用槽輪(即左槽輪)迅速往中間位移,造成剩下二—三條鋼索脫離鋼索槽輪 ,無法受到槽輪圓弧槽保護,致受力不均,造成系爭電梯傾斜,系爭電梯底 座墜壓於懸吊鋼索上,因其全部重量由剩下二—三條鋼索撐住,已超過鋼索 可承受安全量,故剩餘鋼索再陸續扯斷後,系爭電梯即行墜落等情,應堪認 定。 (二)系爭電梯右槽輪品質有無瑕疵部分: 1‧系爭電梯之五—六條鋼索突然遭右槽輪斷裂緣所割斷,造成剩下二—三條 鋼索脫離鋼索槽輪,致受力不均,造成系爭電梯傾斜,且因剩餘鋼索無法 承受系爭電梯底座墜壓之重量而遭扯斷,致系爭電梯墜落地面一節,已如 前述,準此,系爭電梯右槽輪突然破裂,即為系爭電梯墜落地面之初始因 素,然以系爭電梯係於九十年三月間安裝完成迄至墜落地面之九十年十二 月五日,不過短短九月期間,何以即發生系爭電梯右槽輪突然破裂之情事 ?對此,被告固辯稱系爭電梯之槽輪材料均為FC之鑄鐵材質,其抗拉 力強度均在20kgf/m㎡以上,符合CNS之要求云云,並提出材質證明書 一件為證,然系爭電梯右槽輪之破裂碎片,經鑑定人劉正良取樣送請國立 台灣大學‧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合設工業研究中心鑑定結果,其抗拉強 度為19kgf/m㎡,有該中心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出具之試驗報告書一份在 卷可參(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技術鑑定報告A4頁),則原告主張系爭電梯 右槽輪之材質未達FC之最低抗拉強度kg/m㎡而有瑕疵一節,尚非無 據;雖本院再依被告及證人即出售系爭電梯槽輪予被告之東州發公司負責 人張長泉之請求(見本院卷第二二一、二二二頁),將系爭電梯右槽輪之 破損碎片另行取樣,送請工研院鑑定其材質,其鑑定結果認為:「送驗破 損槽輪經過取樣,製成三支試棒進行拉伸試驗,所得到的抗拉強度平均值 為21.6kgf/m㎡,一般FC的強度標準為kgf/m㎡以上,因此確認送驗 破損槽輪的強度已達到FC的強度標準」等語(見卷附工研院九十三年 五月二十四日出具之破損槽輪鑑定案鑑定報告3/11頁),此固與前揭國立 台灣大學‧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合設工業研究中心之鑑定結果有所不一 ,然者,系爭電梯破損之右槽輪,於事故發生後檢驗其破碎之槽輪斷面, 即發現有數處生鏽之褐色痕跡,有相片二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九五頁 、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技術鑑定報告十九頁),此與相片中新斷裂之鑄鐵本 色相較,生鏽痕跡異常明顯,然以FC之高密度槽輪材質而論,其必須 承受電梯梯廂及承載人、物重量之運轉時拉力,則其內部分子結構必然相 當密實,且電梯均有一定之保固期間,如以系爭電梯安裝使用期間,不過 短短九月期間,當不致在短期內即產生生鏽之情事,顯見系爭電梯破損之 右槽輪於製造時即有裂隙,此即屬鑄造受力構件之嚴重瑕疵,準此,上述 二家具公信力之鑑定機構所出具系爭電梯之破損右槽輪之材質鑑定報告, 因取樣送驗之右槽輪破損碎片不一,所出現拉力強度不一之鑑定結果,並 無何矛盾之處,此適可證系爭電梯右槽輪之整體材質分子結構密度不一, 以致無法承受系爭電梯升降運轉時之拉力,而瞬間發生破裂之情事。 2‧此外,鑑定人劉正良針對系爭電梯右槽輪破裂分析鑑定結果,亦認為:「 ‧‧‧⒍槽輪之鑄造圓角半徑:本案之鑄鐵槽輪之鑄造圓角均過小,半徑 僅只3mm。依小栗富士雄等著譯之標準機械設計圖表便覽,機械零件在設 計上之注意事項,厚壁對薄壁以T形交又時之圓角及斜度,本案槽輪之交 叉兩壁厚均為mm,則圓角半徑至少應為R=mm,可知,本案之鑄鐵槽 輪之鑄造圓角半徑過小,會造成應力集中,導致鑄鐵構件安全係數降低, 易致破損。⒎槽輪之輪腹挖孔:本案槽輪之輪腹挖空之五個孔,直經過大 且太接近輪緣,輪緣與挖孔之相切處附近,亦是破損之處,可見該處之受 力能力較薄弱,易致破損。又本案槽輪與NE640系列導向輪(Geng一Yin Interpris)之槽輪相較,外程均為640mm,NE-640系列之槽輪挖孔直徑僅 為110mm,較本案槽輪挖孔直徑150mm小許多,且未靠近輪緣。本案槽輪與 NE-640系列導向輪之槽輪相較,確較薄弱。⒏疲勞負載壽命:槽輪為安全 機械上之重要零件,其設計應能承受疲勞負載,是可摩損但不能被破壞之 機件,壽命應以十數年計算,本案槽輪僅使用數月即破損,殊不合理」等 語(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技術鑑定報告第八至十頁);參以,系爭電梯之 左槽輪於系爭電梯墜落事故中,發生位移後尚將鋼樑擠歪,且承受系爭電 梯重量而墜落地面後仍無破損,有現場相片一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九 八頁),則綜合上情,可徵系爭電梯右槽輪不僅鑄造材質抗拉力不足,且 其整體構造設計亦有缺失之處,是以,原告主張系爭電梯之槽輪材質及構 造設計均有瑕疵一節,應可採信。 (三)系爭電梯煞車功能不良原因部分: 1‧系爭電梯鋼索斷裂時,剎車功能本應有足夠能力將梯廂牢牢剎定於軌道上 ,此為被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一五四頁),然為何系爭電梯之於事故 發生左槽輪位移時,卻無法產生應有之剎車功能,以致系爭電梯墜落地面 ,顯見系爭電梯之剎車功能不良,對此,被告雖辯稱:系爭電梯於安裝時 剎車功能均能正常運作,但事故時卻無法發揮功能,表示系爭電梯於安檢 後至事故發生時這段時間,軌道已經失去其原有精準度,此乃原告未依剎 車功能予於調整正確,故無法發揮剎車功能云云。惟查,系爭電梯於因右 槽輪發生破裂,鋼索全數折斷而墜落地面,U形環因拉力過大斷裂,且三 角阻擋板以平面焊接於鋼樑上,兩側加焊接條,實際上阻擋效果有限等情 ,業據本院會同兩造及鑑定人劉正良勘驗系爭電梯墜落後之毀損零件屬實 ,並製有勘驗筆錄一份及現場相片十一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八八、 一九九至二0四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已堪認系爭電梯之剎車零組件即 U形環及三角位移阻擋板,因設計缺失及焊接過程不確實,致未能適時發 揮應有之剎車功能,而有瑕疵所在。 2‧又昇降設備檢查協會於前揭鑑定報告,亦指出:「‧‧‧U型環會折斷, 係其槽輪位移阻擋裝置無效,令原僅負責懸吊固定用之U型環兼負位移阻 擋之橫向剪應力所致,此點由掉落之位移阻擋塊上之焊道可明顯了解,該 阻擋塊根本未焊牢」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五至二六頁);正大技師事務所 前揭鑑定結果,認為:「‧‧‧雖調速機作動,但剎車裝置無法於搬器底 部撞擊緩衝器前煞住搬器(煞車組之功能不足)‧‧‧兩側槽輪移位之主 因為U型螺栓斷裂及阻擋板焊道強度不足所致」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四至 七五頁);中國機械工程學會前揭鑑定結果,亦認為:「‧‧‧升降機設 計書中所載梯廂自重為一一三00㎏f,若加上積載重量七000㎏f, 總共為一八三00㎏f,該總力一八三00㎏f即為八條鋼索由梯廂兩側 向上之總拉力,該總拉力之半(九一五0㎏f),即為單側將單只槽輪及 鋼軸向上拉(錯直力),亦同時將槽輪及鋼軸向側方拉之力(水平力), 此水平力即由U形螺栓及阻檔板共同抵擋‧‧‧經量測得該U形螺栓之粗 細為直徑mm,兩端之螺紋規格為M單支U形螺栓之M螺紋根部斷面 直徑為十七.二九四mm,故斷面積為二三五m㎡,兩支U形螺栓之斷面積 則為四七0m㎡,以水平拉力九一五0kgf除之,其承受之剪切應力為: 9150kgf ÷470m㎡=19.5kgfm㎡‧‧‧中國國家標準CNS一0五九四升 降機,其結構部分應用於一般結構用軋鋼料,為CNS二四七三規定之鋼 材。本案使用之U形螺栓,不論為附表中之任何一鋼種,其強度均不足, 除非加大U形螺栓之直徑方有可能達到中國國家標準CNS一0五九四升 降機所規定之6倍安全係數的要求」等語(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技術鑑定 報告第五至六頁),準此,依上揭鑑定報告內容,亦係指稱系爭電梯U型 環因材質拉力不足且三角阻擋板焊道不良,毫無強度阻止槽輪位移時之鋼 軸滑動,以致系爭電梯左槽輪位移時,未能阻停貫穿槽輪軸心鋼軸之滑動 ,因而發生系爭電梯墜落地面之事故,益可證系爭電梯之剎車系統零組件 ,存在有U形環材質不符規定且三角阻擋板焊道強度不足之瑕疵。此外, 系爭電梯係經新購甫裝置完成,並通過南檢所安全檢查,尚無使用故障情 事,不生維修問題一節,此據證人即恒大公司副廠長林順奇到庭證稱:「 電梯報請勞檢所在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檢驗合格,發生事故是在九十年十 二月五日下午五時許,我們使用這個電梯有二個多月了,電梯保養是由原 告每月至少來一次保養,原告確實有按時來保養,在這段使用期間電梯運 作無大的故障,但有小瑕疵如電梯門無法關閉,我們會通知原告來處理, 這段使用期間電梯的使用還算正常」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八三頁),況 原告對於系爭電梯之保養,係使系爭電梯維持原來應有之運作狀態,並無 法改變出廠時既存之瑕疵,是系爭電梯墜落事故,尚與原告有無落實維修 保養責任無關,故被告上開原告未依剎車功能予於調整正確,故無法發揮 剎車功能之所辯,尚無可採。 五、被告又辯稱:工研院於鑑定系爭電梯槽輪之材質結果,亦表明:「‧‧‧⒊由 於送驗破損槽輪之斷面已嚴重生銹,無法清楚判斷其裂痕是否為生產過程中已 有之舊裂。⒋由於軸承的內環溝槽仍可發現保有潤滑油,而且將油擦拭掉後, 不管是軸承的內環溝槽或是滾珠均呈現光亮如新的表面,表示軸承未受到磨損 ,而且從軸承外環破口所呈現的不規則破裂形狀來看,此軸承應是受到外力撞 擊而破裂。⒌從送驗破損槽輪的碎裂情形來看,此槽輪應該是受到墜落撞擊無 疑,不過是否存在槽輪在墜落前先裂然後割斷鋼索再造成槽輪墜落的可能性, 這點從目前的破片無法清楚判斷,不過應可從鋼索的斷裂口是否屬於被切斷的 型態來判斷。單從目前所看到槽輪之溝槽表面仍保持光亮完整的狀態來看,鋼 索應該不至於被磨斷」等語,可證系爭電梯之材質符合標準云云。然查,系爭 電梯右槽輪因材質不均,無法承受系爭電梯運轉時之拉力而瞬間破裂,懸吊於 右槽輪輪槽之鋼索,即遭右槽輪斷裂緣所割斷,此從遭剪斷之鋼索中有數段長 度約為cm之麻心(外部由鋼索包覆),經比對,其長度恰與右槽輪直徑相當 ,有現場相片三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二0一至二0二頁),則綜合上揭事 證,顯可推知系爭電梯墜落之原因,乃右槽輪於運轉過程中瞬間爆裂,鋼索遭 破裂面割斷,而左槽輪發生位移現象,此際,剎車功能又未能將系爭電梯剎停 於鋼樑軌道上,致系爭電梯自四樓之高度而直接墜落地面無疑,而被告所舉工 研院此部分之鑑定結果,工研院既表明其依目前右槽輪之破片,無法清楚判斷 鋼索遭右槽輪割斷之時點,則其事後所為之鑑定結論,亦僅為鑑定人個人之推 測意見,並未經實證程序,自難據為採認之依據。 六、被告另辯稱: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向被告訂購系爭電梯,被告已於九十年 三月間交貨並協助原告安裝試車完畢,並經南檢所檢驗合格,發給檢查合格證 ,准許訴外人恒大公司使用,可證系爭電梯本身並無瑕疵云云。然查行政上主 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核發許可證之目的,充其量僅在依法建立主管業務上之行 政管理而已,至於受查驗之標的是否合於通常效用,有無瑕疵之民事糾葛等私 法上判斷,仍應以實際鑑定結果為準,要不得因已領有行政機關發給之合格證 ,即認受檢驗之標的必無任何私法上之瑕疵。本件系爭電梯既經認定有上開之 瑕疵,自不因已通過南檢所檢查合格發給檢查合格證而受影響。又系爭電梯雖 經南檢所檢查合格並發給檢查合格證,然南檢所派員檢查系爭電梯之項目,僅 係就系爭電梯為構造及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並未就系爭 電梯墜落之發生原因即系爭電梯槽輪之材質及阻擋板焊接強度有無瑕疵部分, 進行檢查,此經證人即南檢所之檢查員黃士芳到庭證稱屬實(見本院卷第一四 0頁),且南檢所亦函覆本院稱:「檢查時係針對槽輪尺寸實施檢查,並無槽 輪材質及阻擋板焊接強度之規定」等語明確,有該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勞 南檢機字第0九一一0一五二四二號函一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一五八頁) ,是被告辯稱系爭電梯既經南檢所檢驗合格,發給檢查合格證,可證系爭電梯 並無瑕疵云云,自無可採。 七、按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 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七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不完全 給付,乃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不符合債務本旨之給付,而不完全給 付,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二種,瑕疵給付僅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不 完全給付如為加害給付,除發生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損害外,更發生超 過履行利益之損害,遇此情形,雖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被害 人應就加害人之過失行為負舉證責任,保護尚嫌不周,且學者間亦持有不同見 解,為使加害人之權益受更周全之保障,並杜疑義,爰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項增訂,被害人就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之理論請求賠償 (八十八年四月,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修正立法理由參照)。查原告於八十九 年十一月間,向被告訂購系爭電梯,價金一百五十二萬二千五百元,被告依債 務本旨所負之給付義務,即為提供符合通常效用品質之電梯,然被告於接受原 告訂購後,製造之系爭電梯既有前述之瑕疵存在,則系爭電梯之瑕疵係發生在 買賣契約成立後,且為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造成系爭電梯發生墜落地面 事故,原告因而須賠償訴外人李文典、簡明在、陳尉凭並支出拆除及安裝電梯 等額外費用,受有超過履行利益之損害,業如前述,則被告所為系爭電梯之給 付,即屬於侵害原告固有利益之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參酌前揭說明,原 告主張系爭電梯之瑕疵,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被告應負不完給付之 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八、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二十 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三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 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又原 告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七六頁)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九、綜上所述,系爭電梯之製造材質與兩造間買賣契約約定不符,而有減少其價值 及預定效用之瑕疵,且前揭瑕疵均可認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故被告除 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外,亦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則被告就買賣標的即系爭電梯 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致原告之固有利益受有損害,而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加 害給付行為,原告因而受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損害,從而,原告依不完 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 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十一、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 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 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李文賢 ~B法 官 何清池 ~B法 官 張銘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F0 ~T40 附表: ┌───┬─────┬────────┬──────────┬─────────┐ │鋼 種│抗拉強度 │抗剪強度 │安全係數 │安全係數(C)與6│ │符 號│ (A) │(B)=(A)/2│(C)=(B)/19.5 │相比,是否合格? │ │ │(kgfm㎡)│ kgfm㎡ │ │ ≧6 │ ├───┼─────┼────────┼──────────┼─────────┤ │SS330 │ 34 │ 17 │ 0.87 │小於6,不合格 │ ├───┼─────┼────────┼──────────┼─────────┤ │SS400 │ 41 │ 20.5 │ 1.05 │小於6,不合格 │ ├───┼─────┼────────┼──────────┼─────────┤ │SS330 │ 50 │ 25 │ 1.28 │小於6,不合格 │ ├───┼─────┼────────┼──────────┼─────────┤ │SS330 │ 55 │ 27.5 │ 1.41 │小於6,不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