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零陸仟玖佰玖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四)提出兩造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