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文 被 告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 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