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銘 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陸仟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