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壹仟捌佰玖拾捌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 柒仟貳佰玖拾玖萬肆仟零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 ,折合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貳份、被告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